6月2日,滬深交易所分別就《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2023年修訂)》(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暫行辦法》規定,上市公司以其境內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在境外發行上市GDR的,應當在滬深交易所上市滿1年,且申請日前市值不低于人民幣200億元。


此次《暫行辦法》修訂,旨在進一步優化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機制,切實做好全球存托憑證(GDR)境外上市備案管理與全面實行注冊制的銜接。
證券時報記者獲悉,《暫行辦法》修訂,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明確境外發行上市GDR應當符合的條件。上市公司以其境內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在境外發行上市GDR的,除了應當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規定的發行條件外,還應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滿1年,且申請日前市值不低于人民幣200億元。
二是明確GDR對應新增基礎股票發行上市申請的審核安排。按照全面實行注冊制的要求,滬深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對上市公司境內新增基礎股票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核,相關審核程序、機制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中關于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規定。
三是加強全過程信息披露監管。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上市GDR的,應當在履行內部審議程序、向境外有關機構提交發行上市申請、GDR在境外發行上市和募集資金到賬等重要時間節點,及時披露進展情況。